近日,黄石市下陆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与通常“机动车撞人”的案例不同,本案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因过错与临时停靠的故障三轮车发生事故,导致三轮车驾驶人方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非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对机动车驾驶人方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这一“非机动车赔机动车”的判决,打破了公众的常规认知,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典型意义。
事发时,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行驶中,与方某因发生故障而临时停靠在路边的三轮汽车(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方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次责。
经司法鉴定,方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的严重后果。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方某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下陆法院认为,此案的核心在于侵权责任的认定,而非简单地以“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身份划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其因过错侵害了方某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并未因刘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而减轻其责任。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法院综合考虑了刘某某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危险程度、避险能力上的差异等因素,最终作出了由刘某某赔偿方某2.6万余元的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在道路上,“谁犯错,谁负责”是基本原则,交通工具的类型不能成为豁免责任的“护身符”。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其因轻便、快捷等优点成为众多家庭的出行选择。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随意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却抱有“我是弱者,机动车肯定要赔我”的侥幸心理。而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纠正了这一误区。
尽管法律确实考虑到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的特性,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无需为自己的过错负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方,同样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此案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它更有利于引导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群体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摒弃“马路特权”思想。 它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守法出行是底线,任何因自身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