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把车修理好后,车主没付钱,竟偷偷开车“跑路”了……在日常生活中,车辆维修本是再寻常不过的交易,但总有人妄图用“歪心思”打破契约规则。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车主陈某支付汽车维修费4千元。
2024年10月,陈某将故障车辆送至汽修中心,待车辆修好被告知需支付4000元费用后,他竟趁人不备强行将车开走。此后面对汽修中心的多次催款,陈某虽口头承诺付款,却始终分文未付。即便在报警调解后出具了欠条,陈某依旧不履行债务。然而,他的如意算盘并未得逞,最终换来的是法院要求其全额支付修理费的判决,还让他背上了违约恶名。
不少抱有侥幸心理的“逃单”车主总觉得,把车开走就不用支付修理费了。但法律真的会如他们所愿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视角来看,当车主将车辆交付维修,修理方完成工作并通知取车时,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关系。像陈某这样单方面强行开走车辆却不付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绝不是逃避债务的“妙招”。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陈某强行取车,但汽修中心凭借微信记录、报警笔录、欠条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汽修中心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以及陈某差欠修理费的事实。
法院正是依据这些确凿证据,判定陈某不仅要全额支付4000元修理费,其违约行为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甚至面临强制执行。而陈某事后在派出所出具的欠条,非但没能成为“补救”的凭证,反而成为了坐实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这也印证了法律不会因“事后补票”就免除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辆维修人员,在修车前,应该与车主确认好车辆所要维修的具体项目以及价格,并出示维修清单,与车主明确维修费用。在车辆维修完成后,车主也应第一时间验车,若发现维修结果存在瑕疵,可要求以减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车主若对维修费用存在异议,应通过协商、鉴定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极端行为。采取强行开走车辆等不当手段,不仅无法逃避债务,若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还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维修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签订书面协议、验车确认和保留证据等。
切记,任何试图“逃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这起修车纠纷案件,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双重框架下,诚信是立足之本,法律是行为底线。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心理和贪图小利,让自己陷入更大的法律风险与信誉危机之中 。唯有敬畏法律、恪守诚信,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