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邀调解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2024-01-16 16:07
来源: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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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邀调解员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监督管理我院特邀调解队伍力量,提高调解质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深化开展,实现特邀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省政法委、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多元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调解员,指经人民法院聘任,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特邀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二章  聘任  管理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日常管理采取“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法院政治部负责所聘任特邀调解员的工作选派、业务指导、调解案件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部门主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部门负责特邀调解员管理工作,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由法院自行组织选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调解纠纷数量;调解成功数量、质量,调解卷宗规范;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数量和质量;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情况;上下班考勒;参加工作例会和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在考核特邀人民调解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采取查看特邀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学习记录、工作台账、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评价表、考勤等方式进行,由院党组参与和促进政治部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 每季度的考核结果通过官网网站等渠道公开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业绩排名等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平时考核按照调解纠纷数量和成功率排名;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遵守工作纪律;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年度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工作纪律;

    (四)能够较好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十一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人民调解政策法规、基本民事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怠于学习,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遵守相关纪律;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七)不服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管理。

    (八)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

    第十二条 特邀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特邀人民调解员总人数的10%左右。

    法院政治部根据实际,客观、公平、公正,细化量化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特邀调解员评先评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特邀调解员给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员的解聘,由政治部拟定报院党组审批,并报市中院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下陆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