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在2017年就退休了,之后我就从没去过公司,更别谈实际经营管理了,现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人去楼空,我却被法院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甚至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实在太不公平了……”
每当回想起在法庭上激动诉说的那一幕,程某心中的委屈依旧难以平复。原本该安享晚年的他,却因“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陷入了一场本不该属于他的“债务风波”。而这起案件,也牵出了当下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困境与司法救济。
程某曾由某金属集团委派,担任其下属某铜业公司的非股东法定代表人。2017年,程某办理退休手续时,某金属集团便发函告知铜业公司,免去了程某的职务委派关系。此后,集团又于2021年再次致函,明确要求铜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公司始终未履行相关手续。
在此期间,程某多次主动提出辞呈,并向公司股东邮寄《变更法定代表人函》,试图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解决问题,然而均石沉大海。谁能想到,近年来,铜业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停业倒闭,而程某却因这一“挂名”身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本平静的退休生活被彻底打乱。无奈之下,程某将铜业公司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法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并确实能够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而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程某既非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退休后也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在内部救济方面,程某已多次尝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变更问题,却始终无果;从公平原则考量,程某未参与经营管理、未获取报酬,却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铜业公司为其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这一判决,不仅为程某卸下了沉重的“枷锁”,也为类似困境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指明了维权方向。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工作事务的高管人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司法权介入工商登记中法定代表人实体权益的审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而在现实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这不仅违背立法初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让无辜者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本案中,下陆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及时审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实体权益,既保障了个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司市场信誉,是司法为民、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当“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非司法救济途径无果时,请记住,法律永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