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180万却不担风险?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130万本金+利息照还!

2025-12-19 09:00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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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前景好,投资稳赚不赔!”面对昔日同事口中的“优质项目”市民吴某投入180万元却未料项目迟迟未启动分红更是杳无音信......

近日,我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穿透了“投资”表象,直指借贷本质,明确“不担风险的投资≠真投资”,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剩余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市民防范“投资陷阱”敲响警钟。

2023年初,原告吴某经同事李某介绍,得知其“中标某光伏项目”,邀请吴某共同投资。在李某“保证利润”的承诺下,双方于2023年2月签订《项目投资入股协议》,约定项目工期60天,吴某分多次投入180万元,享有“优先获得35万元固定分红”的权利,无需参与项目经营。

然而,协议签订后,吴某既未收到任何项目进展通知,也未获得约定分红。多次询问李某项目情况,均被敷衍答复。直至2023年8月,在吴某反复催讨下,李某陆续退还50万元,剩余130万元始终拖延不还。无奈之下,吴某以“被告欺骗投资、未按约定使用款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本金并赔偿利息。

庭审中,双方就法律关系性质、责任承担展开激烈辩论: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光伏项目因“政策调整、工程延期”未推进,属不可抗力,应“风险共担”,且吴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全款及利息;已退的50万元是“协商结果”,并非承认还款义务。

原告吴某主张:李某以“投资”为名骗取资金,项目从未实际推进,且拒绝披露进展,实质是借贷。

我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为真实投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结合协议约定及庭审证据,本案存在三大关键事实:1.“投资”无风险,实质是借贷:协议明确吴某不参与项目经营,不承担任何风险,仅收取35万元固定分红,且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约定违背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本质,名为投资,实为李某以“融资”为名向吴某借款,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2.协议已解除,本金需返还:因项目未实际推进,吴某催讨后,李某陆续退还50万元,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现剩余130万元本金未还,李某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3.利息有依据,起算需合规: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首次退款日2023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经核算,截至2025年1月26日,应付利息74150.88元,后续利息仍需按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法官提示:三招识破“伪投资”陷阱,守护财产安全。

本案中,“固定分红、不担风险”的“投资”看似收益诱人,实则暗藏资金风险,本质是借“投资”之名行“借贷”或“圈钱”之实。法官结合案件核心争议点,提炼三大针对性防范建议,帮市民精准避坑:

1.先看“收益约定”:凡是“稳赚不赔”,必藏风险

核心判断:真实投资必然“风险与收益挂钩”,若协议约定“不参与经营、不担亏损、固定分红”,直接违背投资本质,大概率是“伪投资”,可能是借贷纠纷或非法集资。行动指南:遇到“保本保息”“零风险高回报”的宣传,直接警惕,绝不因短期利益承诺盲目转账。

2.再固“交易证据”:凭证留得全,维权不被动

必存材料:转账时备注栏必须写清“投资款”或“借款”;协议要明确权利义务,不签模糊条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涉及款项用途、收益承诺)需完整保存。关键作用:这些凭证是后续纠纷中“界定款项性质”的核心依据,能直接避免“是投资还是借款”扯皮。

3.最后查“项目真实性”:不看“口头包装”,只认“实际依据”

重点动作:对“朋友推荐”“小众项目”(如本案光伏项目),务必主动查项目备案、运营方资质、实际进展,不相信“项目保密”“工期紧张”等拒绝披露信息的理由。风险提示:若对方拿不出项目真实存在的依据,或一直回避关键信息,基本是“虚假项目”,需立即终止交易。

最终,我院依法判决:解除吴某与李某的《项目投资入股协议》;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某本金130万元、利息74150.88元,并支付后续利息。

此案的审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通过“穿透式审判”还原法律关系本质,为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防范“伪投资”陷阱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切实守护了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