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首例检察院支持受家暴女子起诉 法院调解离婚
近日,一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子终于摆脱了梦魇一样的婚姻,开始了新生活。该女子是下陆区首例得到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民事诉讼的原告,下陆区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内快速调解,使男女双方自愿达成抚养权等协议后,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2011年11月11日,马静(化名)与钟声(化名)登记结婚,共同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婚后,钟声沉迷网络赌博,为寻求赌资四处借贷,对马静及其未成年子女使用暴力,二人感情破裂,矛盾无法调和,马静向下陆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婚姻家庭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等材料,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决定对本案支持起诉,并向下陆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下陆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一方面对马静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向其宣讲了《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支持鼓励其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钟声释法明理,既讲法律的威严,亦讲情感的重要以及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和担当。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自愿离婚,但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又产生分歧。“一日夫妻百日恩”,法官希望双方互谅互让,一切安排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孩由女方抚养,男孩由男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分割,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
承办法官释法:婚姻不是完全的私家事,涉及家庭暴力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受到家暴之苦的弱势一方。如果把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比喻成受家暴之苦之人的法律“左膀”的话,那检察院的“支持起诉制度”就是它的“右臂”。我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限于一方对另一方直接的人身侵害,也包括通过持续性的恐吓、谩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侵害。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害怕施暴人打击报复而不敢起诉维权,个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在民政、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调下仍不能获得有效帮助时,检察机关可以在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通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切实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