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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求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尊敬的黄石中级法院领导: 我叫程俊,我与案件被执行人詹琼因经济纠纷起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下达了(2021)鄂0204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阶段后,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查询到该被执行人目前在黄石地区有12个民事执行案件,其中下陆法院11个,黄石港法院1个,总执行标的270余万元。现在下陆法院要我本人去查找被执行人行踪,然后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本人虽然是案件申请人,查找被执行人是我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在黄石地区行踪飘忽不定,我个人资源有限,确实很难查询到被执行人行踪。在此,我请求下陆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送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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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程俊
发信时间:
2023/4/18 10:59:39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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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4/19 16:36:18
【信件回复】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俊与被执行人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情况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程俊,男,1982年7月15 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占本六社区委员会公民身份证号420204198207155319。 被执行人:詹琼,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街道詹爱宇社区詹家庙小区9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302115323。 二、案件判决情况 原告程俊诉被告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1)鄂0204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詹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31日前的利息为50000元,2021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鄂标准计算);2、还款方式及期限: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8月止,被告詹琼每月十五日前偿还原告程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借款当月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e标准计算),于2023年9月15 日前支付原告程俊借款2021年5月31 日前的利息50000元,3、被告詹琼于本协议前签订之日返还原告程俊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上述信用卡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的透支款项由原告程俊自行负担。 三、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俊与被执行人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送达给詹琼,要求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31日前的利息为50000元,2021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鄂标准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詹琼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2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案于2023年3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詹琼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詹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下一步打算 关于本案执行事宜,我院已与被执行人詹琼取得联系,其正在想办法凑钱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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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4/25 10: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