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陆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樊某(化名)与被告熊某(化名)本是一对要好的“00后”朋友,却因一笔18万元的借款反目成仇。不同于普通的现金转账,这场借贷因涉及“信用卡套现转贷”而变得复杂。
熊某因资金周转向樊某借款18万元。樊某手头并不宽裕,仅通过微信向熊某转账3万余元。为了凑齐剩余的款项,熊某竟“建议”樊某通过办理信用卡套现来获取资金。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对风险的漠视,樊某同意了这一方案。他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通过中介机构套现15万元,随后通过中介将这笔钱转给了熊某。起初,双方协商顺利,信用卡的还款由熊某定期转账给樊某处理。然而好景不长,熊某因故怠于还款,导致樊某不仅要面对银行的催收,还要自行承担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无奈之下,樊某一纸诉状将熊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下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樊某与熊某之间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樊某出借的15万元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这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熊某可以“赖账”。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熊某需返还樊某本金18万余元(含微信转账3万余元及信用卡套现15万元)。
然而,对于樊某主张的利息,法院则未予支持。法院指出,由于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熊某占用资金确实会给樊某造成损失,法院酌情判定熊某从樊某起诉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费,而非双方原先约定的高额利息。这意味着,此前熊某怠于还款期间产生的高额信用卡利息和手续费,大部分只能由樊某自己承担。
这起案件看似是樊某赢了官司,实则损失惨重。不仅耗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因为法律对“套现转贷”的否定评价,导致预期的利息收益落空。此案给广大民众,尤其是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
1.信用卡套现是红线,碰不得!信用卡的额度是银行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提供的消费贷款,其用途仅限于个人消费。将信用卡额度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套取现金,本身就是违规行为。用这笔钱去借给别人,更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对方不还钱,不仅利息诉求得不到支持,自己还要背上一身债务,甚至可能因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2.无效合同无“利”可图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应当来源于自有资金。如果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或向其他机构的借贷,那么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利”字免谈,出借人只能拿回本金,甚至可能因为自身存在过错,连资金占用费都无法全额主张。
3.“讲义气”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年轻人重情义、讲互助是好事,但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当朋友提出“套现借钱”这种要求时,真正的朋友应当提醒其风险并予以拒绝。为了面子或一时的兄弟义气,将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之中,最终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伤了钱包,也伤了感情。
4.警惕“中介”参与的资金流转本案中涉及中介机构,这往往是非法放贷、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通过中介套现或过账,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容易卷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官在此提醒:借贷有风险,帮忙需谨慎。请务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切勿通过非法套现或贷款转借他人,莫让“帮忙”变“违法”,莫让“情分”变“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