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下担保函,责任“跑不掉”
——别让“担保”成了“包袱”

2025-12-08 10:09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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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程某因随意出具担保函,最终需为他人4万余元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次给公众敲响“担保需谨慎”的警钟。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苏州某电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法院调解后,该电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2023年11月,作为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程某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该公司47892.50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约定付款期届满后,程某仅偿还3000元,剩余44892.50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我院,程某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我院审理认为,程某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判决:程某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电子公司未清偿的44892.50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期履行,还需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下担保文件,就需为他人债务“兜底”——即便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得承担还款责任,严重者可能影响个人财产、征信。切勿因“人情”“面子”随意出具担保函,签字前务必明确:1.清楚债务人的还款能力;2.了解担保责任的范围与期限;3.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纸担保函,牵连的是真金白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