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额 诉 讼 告 知 书

2015-08-21 14:53

黄 石 市 下 陆 区 人 民 法 院


小 额 诉 讼 告 知 书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标的金额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2014年度湖北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720元)。

2、下列诉讼标的额为11616元以下、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诉讼费

小额案件的诉讼费按照规定减半收取。

三、审理方式

1、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5、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6、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不得上诉。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