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没合同、摔伤谁负责?这起十级伤残案,给雇主和务工者敲警钟

2025-11-12 09:00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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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管道清洗时意外滑倒致十级伤残,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承揽方、务工者谁该担责?

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最终判决雇主陆某赔偿7万余元,涉事餐馆赔偿1.4万余元,务工者自行承担40%责任,这起案件不仅化解了三方纠纷,更对劳务用工领域的法律边界作出清晰界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5月1日,陈某受陆某安排,前往某区湘菜馆清洗油烟机管道。作为长期跟随陆某干活的务工者,两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已累计参与十余次清洗工作,报酬按次结算。当日作业时,因餐馆厨房地面残留大量油渍,湿滑难行,陈某从油烟机烟道下到地面时不慎滑倒,当即被送往大冶市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9天。

经司法鉴定,陈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5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后续需康复训练对症治疗。因与陆某、某区湘菜馆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陈某将二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三方争议焦点集中爆发。陆某辩称与陈某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拒绝承担雇主责任,同时指出陈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餐馆未消除地面安全隐患,且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程序有瑕疵;而某区湘菜馆则认为自身仅将清洗工作外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坚持认为二个被告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全额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逐一作出司法认定,厘清法律关系边界:

争议一: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法院指出,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劳动成果”,而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人身依附与管理从属”。本案中,某区湘菜馆将油烟机清洗工作交由陆某完成并支付1800元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特征;但陈某跟随陆某工作,听从其调度安排、与其他务工人员协同作业,报酬按次或按天结算,与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双方形成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陆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雇主责任。这一认定否定了陆某的核心辩解。

争议二:损失数额如何认定?法院结合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赡养证明等证据,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有充分依据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法核减过高的营养费主张,将其从3000元调整为1800元;对未明确具体金额的后续治疗费未予支持,最终确认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针对“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应抵扣赔偿”的辩解,法院明确表态:医保报销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向社保机构退回报销款项,此举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争议三:责任该如何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陆某作为雇主,未提供防滑设备等安全防护工具,未开展安全培训监管,承担50%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资金后,需支付7万元);某区湘菜馆选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陆某承揽具有危险性的油烟机清洗作业,且未排查地面油渍隐患,存在选任与安全保障双重过失,承担10%赔偿责任(1万4千余元);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地面湿滑仍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40%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陈某合理诉求,驳回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二被告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此案的审结,不仅化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更传递了明确的法治导向:

一是劳务用工需守法律边界。雇主与务工人员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雇主需落实安全保障责任,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与培训,务工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防范作业风险,避免因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二是定作人需尽审慎选任义务。对于具有专业性、危险性的作业项目,定作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承揽人,同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否则需承担因选任过失导致的侵权责任。

三是权益保障需靠依法维权。务工人员在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应及时保留医疗费票据、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与损失范围,依法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遵法守法。此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对劳务用工、承揽作业等领域的行为作出规范指引,彰显了司法在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中的核心作用。唯有各方都坚守法律底线、履行法定责任,才能构建安全有序的劳务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