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陆法院:缺席审理不缺席责任!一男子拖欠货款被判限期清偿

2025-11-28 10:08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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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因拖欠货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判令其向原告某百货店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以司法之力守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罗某多次从原告某百货店采购烟酒等商品,双方形成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起初,罗某尚能正常结算,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申请延后付款。经双方对账确认,罗某共拖欠货款21235元,并于2024年4月6日出具欠条,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及身份信息。

然而,欠条出具后,罗某却违背承诺,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讨,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后期甚至拒绝接听电话、逃避沟通。为挽回损失,原告某百货店遂以合同纠纷为由,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货款21235元、截至2025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604.94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立案后,下陆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向被告罗某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答辩、举证及到庭应诉的权利与义务。但截至庭审当日,罗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意图以“缺席”逃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经审批许可的合法经营主体,其提交的欠条清晰载明欠款金额、欠款人身份信息及出具日期,结合原告陈述的交易过程,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罗某拖欠货款21235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某百货店支付欠付款项21235元、截至2025年2月15日的利息604.94元;后续利息以212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缺席庭审”并非“免责盾牌”。被告不到庭应诉,看似回避了庭审程序,实则丧失了为自己辩解、提交证据的机会,法院仍可根据原告提交的合法证据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市场交易的核心是诚实信用,无论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在交易中都应恪守契约精神,及时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若遇纠纷,应积极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勿抱有“躲一躲就过去”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需承担还款责任,还可能因逾期履行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风险,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