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先 行 调 解 告 知 书
为快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先行调解是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调解程序。对于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交由法官、调解组织、综治中心或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先行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终止调解程序。
2.合法原则。调解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经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为保障和监督履行,双方当事人可就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四、先行调解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使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
五、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经调解成功后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六、通过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可以减少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本院建议您,如果您的案件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且有达成调解的可能,请您选择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
七、下陆区人民法院已入驻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指导调解、司法确认、案件速裁等工作,您也可以选择到下陆区及各镇综治中心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