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出于情谊或信任,有些人会以自己的名义替亲友向银行借款,资金到账后再转给实际用款人,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名义借款人能否以“我只是帮别人借的,钱不是我用的”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023年3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依约向王某发放了全部贷款。然而,从2024年1月起,王某开始逾期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将其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这笔借款实际是帮朋友秦某所借,所有借款事宜都是秦某与银行提前商议好的,自己只是出面签字,收到贷款后已将全部款项转给秦某使用。王某认为,自己既不是实际用款人,也不是最终受益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与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知,任何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受益人,或者并非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由,拒绝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王某亲自签署了贷款业务申请表,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处亲笔签名,并实际收到了银行发放的30万元贷款。且银行方面称王某就是借款人,不认可王某所谓“实际借款人系秦某”的说法,秦某本人对此也未予认可。至于王某收到贷款后转给他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其对所贷款项的自行处分,相应的法律后果理应由王某自己承担。因此,判决王某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规则,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
本案中,王某是《借款合同》的缔约主体,与银行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拿到贷款后转给谁、由谁实际使用,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能以此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其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王某与实际用款人秦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另一独立法律关系,王某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但这不影响其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用自己的身份和信用为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很多人出于善意帮亲友借款,以为自己只是个“中间人”或“过桥人”,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然而,一旦以自身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即已通过法律行为对银行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如果实际用款人跑路或无力偿还,银行将直接向你追索债权,你替他人背负的债务,可能最终需要自己倾其所有来偿还。
如果你已经帮他人借了款,可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还款责任和追偿权利。同时,要密切关注实际用款人的还款情况,避免逾期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必要时,尽早寻求法律途径划分责任,保护自身权益。